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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平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解付丽诉被告蒋学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平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解某某,云南省文山市人,户籍地文山市,现住昆明市禄劝县。被告蒋某某,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以是否离婚还需慎重考虑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俊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晨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