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千香与和县姥桥镇郑蒲村委会前汤东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千香,和县姥桥镇郑蒲村委会前汤东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93号原告:张千香,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鲁绪文,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敬荣,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姥桥镇郑蒲村委会前汤东村民组,住所地和县。代表人:张绪传,村民组长。原告张千香与被告和县姥桥镇郑蒲村委会前汤东村民组(以下简称前汤东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正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鲁绪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前汤东村民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千香诉称:原告张千香是被告前汤东村民组的村民,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承包地。原告张千香于2006年结婚后,户籍一直没未迁出,也未与村民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张千香在婆家也未取得承包地。2013年11月,前汤东村民组的承包地被征收,原告张千香应分得62278.40元征地补偿款,但被告前汤东村民组以原告张千香出嫁为由不予发放,现诉请:1、判令被告前汤东村民组给付原告张千香征地补偿款62278.40元;2、被告前汤东村民组承担诉讼费。被告前汤东村民组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千香于1981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落户在安徽省和县姥桥镇郑蒲村委会前汤自然村4号。2006年1月13日,原告张千香与王兆龙登记结婚,王兆龙的户籍登记在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银塘街道空152号,户别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告张千香结婚后,户口一直未从前汤自然村迁出。2013年前汤东村民组的土地被征收,分配方案确定按64769.40元/人的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被告前汤东村组未对原告张千香分配征地补偿款。上述事实,由原告张千香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王兆龙的户口簿、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结婚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在处理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及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法定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等取得)。同时兼顾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或者离开后又没有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对于嫁入城市的妇女,如果其没有取得非农业户籍,应视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张千香的户籍在前汤自然村,其与王兆龙结婚后,未取得非农户籍,又未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应认定原告张千香具有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前汤东村民组应对原告张千香分配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按64769.40元/人的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原告张千香诉请要求被告给付62278.40元,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和县姥桥镇郑蒲村委会前汤东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千香6227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和县姥桥镇郑蒲村委会前汤东村民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正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聪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