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顾辉与陈晶晶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辉,陈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顾辉。被执行人陈晶晶。关于申请执行人顾辉与被执行人陈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了(2014)启开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柳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并承担费用8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F×××××车辆一辆(查封期限至2017年4月1日止)。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杨柳柳尚未执行到位40800元。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启开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