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昆与被上诉人安阳恒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昆,安阳恒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昆。委托代理人赵海明。委托代理人彭万鑫,安阳市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恒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贾志国,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昆因与被上诉人安阳恒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钢结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