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郊民初字第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马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郊民初字第083号原告张某某,女,81岁。被告马某某,男,51岁。被告马某甲,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被告马某甲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明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