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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罗发友诉被告遵义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发友,遵义协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881号原告罗发友,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罗杨,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遵义协和医院。地址:遵义县南白镇万寿街北段南园瑞丽大厦。法定代表人刘的龙,院长。委托代理人杨邦畿,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发友诉被告遵义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发友于2015年5月23日以要求自行找被告协商为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发友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由原告罗发友负担。审判员  唐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