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辽宁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傅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傅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573号原告:辽宁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谭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铭志,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董诗嘉,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傅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傅强,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辽宁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傅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铭志、董诗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傅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80万元,月利率9.6‰,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30%,期限为1年。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以其综合楼2824.10平方米(房证号为岫房权证私字第019**号)、土地10005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岫国用【2012】第370**号)为该笔贷款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傅强个人为此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借款逾期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一、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380万元及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9.6‰计付,罚息自2014年5月21日其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9.6‰加收30%计付,被告傅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要求对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变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傅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原告和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签订了第2013-11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2013抵字031号抵押合同,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评估价值1002.56万元的综合楼和100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3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9.6‰,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30%。2013年6月3日,被告傅强作为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上述借款签署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次日,原告向被告鞍山合盛食品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380万元。现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只偿还借款利息至2013年12月20日,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3-11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3抵字031号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概况、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贷款借据、贷款明细账;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开庭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综合楼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原告贷款380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合同及附属的抵押合同,合同的成立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逾期偿还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傅强自愿为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合法有效,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80万元,并自2013年12月21日起按约定利率给付借款利息和罚息;被告傅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辽宁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鞍山市鼎鑫食用菌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变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明泽审 判 员 刘光平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