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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玉德与被执行人陈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来金打工人员。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兰州打工人员。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以被执行人陈某申请错误、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龙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