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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慧峰针织服装制衣有限公司与上海衣儿好童装服饰有限公司、艾红喜加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慧峰针织服装制衣有限公司,上海慧峰针织服装制衣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上海衣儿好童装服饰有限公司,艾红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衣儿好童装服饰有限公司,艾红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慧峰针织服装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顾昌林,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衣儿好童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艾红喜,总经理。被执行人艾红喜,女,1951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案由: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标的:加工费人民币109,460元、利息人民币20,540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上海慧峰针织服装制衣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上海衣儿好童装服饰有限公司、艾红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32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衣儿好童装服饰有限公司、艾红喜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09,460元、利息人民币20,54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称个人对外欠债人民币3000万余元,其名下与其丈夫和儿子共有的房产本市东方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房产和本市宝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均已设定抵押,并被浦东法院、黄浦法院、闵行法院等多次查封或轮候查封,现均被执行拍卖中。并称被执行人上海衣儿好童装服饰有限公司库存有原申请执行人生产的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的童装可以抵债,但申请执行人不愿接受。另称,其作为原告诉被告上海申欣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长宁法院审理,诉讼标的人民币18万余元,一审判决已经下达,被告不服已经上诉,如二审维持原判,其及时申请执行,将执行到位的钱款用作归还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所说基本属实。申请执行人对相关情况也已了解,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有条件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执字第12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卫平审判员  缪景好审判员  黄艳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