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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德支行、山东众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德支行,山东众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李和宁,张书强,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德支行。被执行人:山东众和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和宁,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张书强,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李燕,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众信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依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德支行的申请,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和宁和张书强共有的鲁德字第S97969号商铺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以第一次流拍价4609500元以物抵债,并对本案剩余债权4931223.66元自愿予以放弃,请求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和宁和张书强共有的证号为鲁德字第S97969号商铺作价46095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德支行抵偿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德支行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4)德兴信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秋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鹏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5月23日地点:中院执二庭承办人:张志秋合议庭成员:赵宝栋、聂鹏鹏合议事项:裁定是否以物抵债、终结执行。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众信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依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德支行的申请,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和宁和张书强共有的鲁德字第S97969号商铺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以第一次流拍价4609500元以物抵债,并对本案剩余债权4931223.66元自愿予以放弃,请求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可以裁定以物抵债并终结执行。赵:同意张志秋同志的意见。聂:同意张志秋同志的意见。决议:一、将被执行人李和宁和张书强共有的证号为鲁德字第S97969号商铺作价46095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德支行抵偿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德支行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4)德兴信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