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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明亮与陈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亮,陈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刘明亮,男。被告陈惠,女。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明亮诉被告陈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明亮于2016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亮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明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7861元,减半收取68930.5元,由原告刘明亮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