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海纳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春县凯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纳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永春县凯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644号原告:深圳市海纳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齐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仲民,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鹏程,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永春县凯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纳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春县凯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海纳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常维平审 判 员 翟 新代理审判员 徐春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庄志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