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哈斯特尔与买热依、阿登、险石河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斯特尔·哈列力,买热依·木合亚提,阿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359号原告:哈斯特尔·哈列力,男,哈萨克族。被告:买热依·木合亚提,男,哈萨克族,农民。被告:阿登,男,成年人,哈萨克族,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葡茂辉职务: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哈斯特尔·哈列力与被告买热依·木合亚提,被告阿登,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沙湾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提起公诉。原告哈斯特尔·哈列力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哈斯特尔·哈列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书,是其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斯特尔·哈列力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95.8元,原告哈斯特尔·哈列力免预交。审 判 长 热合曼审 判 员 毕丰雷人民陪审员 王静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月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