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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文军与被上诉人孙秀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军,孙秀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军,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自治旗。委托代理人金忠凤,女,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自治旗。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茹,女,汉族,无职业,住嫩江县。委托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文军因与被上诉人孙秀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忠凤,被上诉人孙秀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于卫平审判员  沈洋洋审判员  曹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仇长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