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文军与被上诉人孙秀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军,孙秀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军,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自治旗。委托代理人金忠凤,女,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自治旗。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茹,女,汉族,无职业,住嫩江县。委托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文军因与被上诉人孙秀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忠凤,被上诉人孙秀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于卫平审判员 沈洋洋审判员 曹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仇长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