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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莱阳执异字第1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东营人造板异议成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人造板厂,李学进,东营东宝防火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莱阳执异字第1049-2号异议人:东营人造板厂。申请执行人:李学进,男,1946年4月29日出生,莱阳市保安防火装饰材料技术研究所业主。被执行人:东营东宝防火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进与被执行人东营东宝防火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PVC胶皮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东营人造板厂称,申请执行人李学进与东营东宝防火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PVC胶皮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莱阳法院作出追加裁定不当,要求撤销。本院查明,李学进与被执行人东营东宝防火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PVC胶皮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生效判决,判令东营东宝防火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学进PVC胶皮款及延付金181686.63元。因东营东宝防火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义务,李学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据李学进申请,作出了(2005)莱阳执字第1049号裁定书,追加东营人造板厂为被执行人,并扣划东营人造板厂银行帐户存款21万元。东营人造板厂为此向本院提出要求撤销追加裁定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东营东宝防火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应当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异议人是否为被执行人股东、是否有出资义务及是否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均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故异议人东营人造板厂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的(2005)莱阳执字第1049号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刘振军审判员  王金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举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