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刑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廖东征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东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619号罪犯廖东征,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幸福城监狱三监区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2004)清中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东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认为,罪犯廖��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廖东征在2013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表扬2次,15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东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廖东征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至2015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