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熊师宝与廖文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师宝,廖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第585号申请执行人:熊师宝。被执行人:廖文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廖文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文喜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4万元,支付迟延履行金3402元(以24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至2015年5月22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本案执行费3500元,以上款项共计253522元。但被执行人廖文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文喜银行存款2535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