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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杜建银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侯光辉,安雪云,杜建银,侯亚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法定代表人孙艳梅,行长。被执行人侯光辉,男,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蒲汪二村85号,村民。被执行人安雪云,女,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赵西村41号,村民。被执行人杜建银,男,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杜庄村32号,村民。被执行人侯亚如,女,1985年1月7日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蒲汪二村85号,村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证经字第859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兰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