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杜建银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侯光辉,安雪云,杜建银,侯亚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法定代表人孙艳梅,行长。被执行人侯光辉,男,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蒲汪二村85号,村民。被执行人安雪云,女,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赵西村41号,村民。被执行人杜建银,男,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杜庄村32号,村民。被执行人侯亚如,女,1985年1月7日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蒲汪二村85号,村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证经字第859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兰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