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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船山区益发木材经营部诉陈志荣买卖合同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管字第10号原告遂宁市船山区益发木材经营部,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桐子垭社区6组鑫岑木材市场C栋。负责人王一龙,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15日,系遂宁市船山区益发木材经营部经营者。被告陈志荣,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9日。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原告遂宁市船山区益发木材经营部诉被告陈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志荣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不论是陈志荣的住所地还是合同的主要履行地均不是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开发区法庭的受案管辖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船山区法院工业园区法庭或者是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015年5月22日,陈志荣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管辖异议申请,请求由本院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被告陈志荣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管辖异议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管辖权异议审查。代理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