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518号原告石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石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嘉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