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98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高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98号罪犯熊高云,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汕中法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高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熊高云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2月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6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熊高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高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2月20日,共获嘉奖26次;2013年2月、5月、2014年1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高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高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