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梁晓东、许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晓东,许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无锡明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晓东。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旺庄路124号。负责人陈晔,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雪慧,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卫兴,该支行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明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山镇后宅后中路41号。诉讼代表人陈一兵,无锡明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钱志伟、李叶清,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晓东、许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无锡明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扬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晓东、许梅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晓东、许梅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晓东、许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292元减半收取18146元,由上诉人梁晓东、许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晓燕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迪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