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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唐建平与周汉柱、薛文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平,周汉柱,薛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唐建平。被执行人:周汉柱。被执行人:薛文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建平与被执行人周汉柱、薛文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76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46132.55元,被执行人薛文成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已使申请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44694元。因被执行人周汉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801438.55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764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