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曼与章铁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曼,章铁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828号原告:张曼。委托代理人:葛国胜,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铁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曼诉被告章铁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曼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曼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易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申屠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