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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曼与章铁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曼,章铁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828号原告:张曼。委托代理人:葛国胜,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铁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曼诉被告章铁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曼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曼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易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申屠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