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前民执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秀芹与石永春、国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芹,石永春,国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153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芹被申请执行人石永春被申请执行人国宏伟申请执行人王秀芹与被申请执行人石永春、国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2107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凤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远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