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清峰审判员 王宝勤审判员 王立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鲁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