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必华与丁明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必华,丁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40-4号申请人罗必华,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2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丁明德,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7月,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兴民保字第40-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罗必华申请解除该裁定。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罗必华所有的座落于兴文县古宋镇马栏湾村香山丽景B区1号楼1-3-3号房屋(兴房权证兴文县字第2014027**号)的查封。审判员 陈 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耀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