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阮秀兰与被告徐梅、徐双乾、徐西玲、徐爱丽阮凤琴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徐某,徐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247号原告阮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被告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徐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阮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徐某、徐莫某、阮某某、徐某某、徐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本院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寇永利审 判 员  郭蓉英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月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