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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X诉马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政,马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刘政,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科技局干部。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办浏园小区。被执行人马旭光,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区检测中心站干部。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胜利小区137号。本院在执行(2013)建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政与被执行人马旭光经协商双方同意就还车款问题(54.000.00元)达成一致。被执行人马旭光从2015年5月份开始,每月给付2000元直到还完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刚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