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X诉马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政,马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刘政,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科技局干部。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办浏园小区。被执行人马旭光,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区检测中心站干部。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胜利小区137号。本院在执行(2013)建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政与被执行人马旭光经协商双方同意就还车款问题(54.000.00元)达成一致。被执行人马旭光从2015年5月份开始,每月给付2000元直到还完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刚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