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树萍与扬州舜天机械管道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8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树萍。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舜天机械管道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汤汪路58号。法定代表人钱爱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升,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磊。上诉人马树萍因与被上诉人扬州舜天机械管道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管道工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02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4月0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树萍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认为,上诉人马树萍撤回上诉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树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凤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