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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承军、王英坤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承军,王英坤,李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承军,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生,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坤,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审被告:李芹,女,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佩,女,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系李芹女儿。上诉人张承军因与被上诉人王英坤、原审被告李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承军预交的上诉费4300元,依法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农泽审 判 员  李平公代理审判员  葛宝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