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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徐某,务工。委托代理人:陶土才,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洪津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