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明目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明目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河南明目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8号融丰花苑北楼8D。组织机构代码71918298-4。法定代表人李XX,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玉忠,任主任职务。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长亭,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生,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住南阳市白河大道三川花园。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明目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明目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