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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华民与周泉明、湖州诚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华民,周泉明,湖州诚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沈华民。被执行人:周泉明。被执行人:湖州诚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法定代表人:钱玉明,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华民与被执行人周泉明、湖州诚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201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理,尚余人民币2403793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201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