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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沈小燕、沈小兰与袁水林、高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燕,沈小兰,袁水林,高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沈小燕。原告沈小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水林,德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袁水林。被告高清珍。原告沈小燕、沈小兰诉被告袁水林、高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小燕、沈小兰的委托代理人黄水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水林、高清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原告沈小燕、沈小兰诉称,一是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8万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是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袁水林、高清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沈小燕与原告沈小兰系姐妹关系,被告袁水林与被告高清珍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18日,被告袁水林向原告沈小兰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注明:“今借到沈小兰人民币陆万元整,借人袁水林,2013年4月18日”,之后被告袁水林归还借款1万元。2013年11月23日被告袁水林向原告沈小燕借款并就之前借款结算后向被告沈小燕出具借条,注明:“今欠到沈小燕八万元整,之前陆万元借条已作废,这八万元限年底还清,2013年11月23日,借人袁水林”。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袁水林未归还借款。庭审中,原告沈小燕自认被告袁水林于2014年10月3日归还借款本金49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51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延给付,原告遂诉来法院要求被告袁水林归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要求被告高清珍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另查明,被告高清珍与被告袁水林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沈小兰提交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原告沈小燕提交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袁水林向原告沈小燕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内容合法,应为有效,被告袁水林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沈小燕要求被告袁水林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沈小兰诉请要求被告袁水林还款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原借条已经作废,被告袁水林未到庭质证本院无法认定,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则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书面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沈小燕要求被告袁水林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本金8万元从借款到期后的次日即2014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2014年10月3日共计3636元,之后以本金75100元从2014年10月4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高清珍与被告袁水林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针对该债务,被告高清珍与被告袁水林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袁水林、高清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水林、高清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沈小燕借款人民币751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3636元(该利息算至2014年10月3日,自2014年10月4日起以本金人民币751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小燕、沈小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诉讼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2620元,由原告沈小燕、沈小兰负担110元,被告袁水林、高清珍负担25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秉国审 判 员 刘 鹏审 判 员 安丰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敏  债务金额(元):80000元期间:0年9个月2天所属利率档: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最新基准利率调整日期:2012年6月8日单倍,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分段累加计算基准利率6.00计算期间20140101至20141003共0年9个月2天金额3636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