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某、冯某、高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高某,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018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人冯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女,1957年8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女,1968年9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高某、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简易程序审理,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会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高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冯某、高某、徐某多次组织黑塔村及周边村民杨某、余某乙、吴某、刘某乙、屈某等数十人,在被告人冯某家屋后空地、黑塔街桥北树林、黑塔村河北庄刘某甲家门口等地聚众赌博,每次参与村民少时十几人,多时达三四十人,社会影响恶劣。2014年5月21日又在黑塔村河北庄刘某甲家门口聚众赌博时,被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高某、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5月,被告人冯某、高某、徐某多次组织黑塔村及周边村民,在被告人冯某家屋后空地、黑塔街桥北树林、黑塔镇黑塔村河北庄刘某甲家门口等地聚众赌博,累计参与村民有二十余人,社会影响恶劣。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冯某、高某主动到黑塔派出所投案,2014年6月6日,徐某主动到黑塔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一)案发示意图,王某乙澡堂后面与冯某家屋后林子里空地赌博现场示意图。黑塔街桥北树林赌博现场平面示意图。刘某甲家门口赌博现场平面示意图。(二)证据保全清单及追缴物品清单,2015年5月21日,当场暂扣赌具骰子6个,赌资1050元(物品持有人吴某)。(三)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5月30日,冯某、高某主动到黑塔派出所投案;2014年6月6日,徐某主动到黑塔派出所投案。(四)户籍证明三被告人出生时间。(五)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证明吴某、刘某乙、屈某、杨某、余某乙、刘某丙因参与赌博被行政处罚。(六)前科证明,三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二、证人证言(一)娄某证明,自己参与赌博被当场抓获。那天下午在黑塔街西头河北那家门口赌的,地点刚搬过去,派出所去抓后又搬到河北树林里,是掷猴子赌博,参赌的大约有三十人。赌有两三个月了,他去有二次,三月份在黑塔西头赌一次,参加赌博的有屈某等人,其他人他不清楚。(二)刘某乙证明,自己参与掷猴子赌博两次,输有1500元,每锅有时几百块,有时千把块,下面带的有三十、五十的,一百、二百的也有。赌博点存在有几个月了,参赌的人见面都熟悉,名字不知道。(三)吴某证明,当天下午在黑塔街河北庄姓刘家门口赌掷猴子。赌时几个人配股,每股最少五百,多时一千五百元。组织者、发起人是街上的小高、小刘、小徐等人,这些都是妇女经常来赌。当天小徐没有来,参赌的有三四十人。这场赌博有两三个月了,基本上都是几个妇女组织的,开始在街西王某乙家澡堂后面空地上赌的,后来一段时间都在河北赌的,派出所经常去抓,所以地点不断变换,当天地点赌有三四天了,在谁家门口赌,就用谁家的桌子、凳子等,配股的几家赢钱就给一百、二百的,输了就不给。(四)余某乙证明,参与十几次掷猴子赌博,在黑塔街河北庄一家门口,黑塔街桥北树林里,有黑塔街西头小高、冯某等人,这几个人坐在里面,外圈人他都不认识。(五)余某甲证明,这场赌博从春节后,赌有三四个月了,用掷猴子赌博的,正常每场有二三十口人参与。开始是冯某、高某等人,她们几个一直配股,后来金某等人也参与配股。(六)杨某证明,5月21日在黑塔河北庄门口赌博的,派出所去抓时,他跑了。当天是掷猴子赌博的,有五个人配股的,每人500元,共计2500元,是配股人组织的,有冯某、小高、骆某家属等人。参赌人共有二十多人。开始是冯某、小高和乡下二三个妇女是在黑塔街澡堂后面空地上来的,后来搬到小河北树林里赌的。(七)刘某丙证明,5月21日在刘某甲家门口,配股的有冯某、小黄、高某等人,参与的有二十多人,带的最少的20元,最高的200元封顶。开始是在西头澡堂后空地上和冯某家屋后,后来搬到河北树林里掷几天,最后在抓局那地方掷三天半。(八)屈某证明,他参与掷猴子赌博一二十次,钱都被冯某、高某、股长几个长期配股的人赢去了,是那几个配股人组织、发起的,这几个人长期配股,有时每人配三百、五百,最多的配过1000元的。(九)沈某证明,2014年参加赌博有五六次,在黑塔西头澡堂后面、河北树林里赌过。组织者,开始是外号股长韩徐庄许场庄女的姓徐、小高、小黄、小冯几个人,后来搬到河北赌的。(十)金某证明,派出所在5月21日下午在河北庄刘某甲家门口抓赌时他刚到,后来跑掉了。那天下午参加赌博的,都是西边山上的妇女,都不认识,街上配锅的有他、冯某、高某等人,每人三百、五百的,后来赌有一个小时,派出所去抓了,现场抓到的有余某乙等人,其余的都跑掉了,其他人想不起来叫什么名字。之前还在冯某家屋后,河北庄桥北树林里,正常配锅的有冯某、高某、徐某等人,正常赌的人数除了组织的,参赌的合起来有二十多口人。(十一)王某、马方青、黄某证明,2014年3月份在黑塔西头澡堂后面空地上,开始是股长、冯某、高某等人配股掷猴子,其他有二十人,都是妇女多。(十二)许某证明,2014年三四月在黑塔街河北路边赌的,五月在河北树林也赌过,掷猴子,每场二三十人,他参加有六七次。(十三)胡某证明,2014年参加赌博二三次,在黑塔街河北树林里,有几个妇女组织的,有冯某、高某、徐某等人,每场有二十人。三、被告人供述(一)被告人冯某供述,从去年开始,她和街上几个妇女掷猴子赌博,断断续续到现在,她去有十几次,都是在黑塔街上赌博的,地点经常换。六个猴子在碗里掷,正常都是几个或十几个人配股在一起,然后其他人下钱掷的。每人有时配300元,有时配500元。从今年三月份韩徐村小许场庄小徐(外号股长)到场,她提出配股掷的,就开始配股掷的,以前都是散掷。配股的金某、高某等人,这都是在一起配股的,后期都是几个小孩赌的,她就没有去。参赌的大部分都是黑塔街上的,每场正常都是十几人,有时二三十人,她能认识,说出名字的不多,正常都是那些去掷猴子的人去喊她们这些配股的人,地点经常换,因为派出所经常抓赌。(二)高某供述,2014年5月21日下午,她参与赌博的,在黑塔街上掷猴子,直到5月21日下午派出所去抓,这场博才不赌。那天下午配股的有她和冯某、金某等人,每人配股200块,那天砸锅了,没分到钱。参赌的有余某乙等人,其他是山上五六个妇女叫不出名字。开始配股的有冯某、估长姓名不知道,后来参加的有其他人。她参加配股,没有抽头,基本都是在空地上来,树林里,那些地方僻静,派出所去抓好跑。(三)徐某供述,2014年阴历2月份,她在黑塔街西头参与赌博,具体地名叫不出来。用六只骰子进行赌博,她参与赌博大约20次左右。她和冯某、小高等人一起配锅,每锅赌资大约在1000元左右,输完后再配。他们每人配锅150元至200元,是赌大小的,每次下注最少10块钱,最高不超过100块钱,每场大概20人左右,每次配锅都输完了,她没有分到钱。组织者,发起人是小高和冯某。她知道黑塔街有掷猴子的,她就自己骑车来找的,没有人提供场地,是在空旷地上赌博的,赌具骰子她也不知道是谁拿来的,她基本上输赢持平。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高某、徐某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高某、徐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冯某、高某、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秀梅审 判 员 秦素娟人民陪审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子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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