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瑞仲、林传网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传网,黄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5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无业。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押回重审。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赵嘉炳,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传网,无业。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押回重审。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婷婷,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黄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吴云科,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林传网、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林传网、黄某甲及其辩护人赵嘉炳、陈婷婷、吴云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农历8月份至农历11月份,被告人黄**、林传网、黄某甲伙同黄依曹(已判刑)合股在被告人黄某甲位于苍南县钱库镇塔头村的家里开设赌场,以“牌九”、“双扣”等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经查,该赌场每天开设两场,每天参赌人数十人以上,累计参赌人数达200人次,共抽取头薪8000余元,被告人黄某甲分得2000余元,被告人黄**分得1000余元,被告人林传网分得人民币200元以上。该赌场股份6股,被告人黄某甲占3股,其他同案犯各占1股。2.2012年农历11月份至2013年5月份,黄**、林传网(该节事实二人已判刑)伙同黄瑞党、黄瑞槐、杨立英、黄瑞铭、黄依雷、杨宗星、洪振溪、黄瑞挡、黄瑞笑、黄依耸、黄瑞教、黄瑞挺、陈德义(均已判刑)等人合股在苍南县钱库镇塔前村150号旁厂房、钱库镇塔头村105号前空地及钱库镇塔头村8号前空地开设流动赌场,以“牌九”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2013年5月初,被告人黄某甲入股该赌场。2013年5月20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赌客12人,缴获赌资人民币26302元。经查,该赌场每天开设二场,每天参赌人数一二十人以上,抽取头薪10万元以上。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林传网、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项某、林某甲、林某乙、李某、刘某、苏某甲、苏某乙、董某、吴某、林某丙、黄某乙、林某丁、鲍某的证言,同案犯黄瑞党、黄依曹、黄立夫、杨玉英、黄瑞槐、黄瑞挡、黄依雷、洪振溪、黄依耸、黄瑞教、黄瑞挺、黄立前、杨宗星、黄瑞笑、陈德义的供述,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林传网、黄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林传网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林传网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予以不同程度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连续两次参与开设赌场,且在第一节赌场中占一半股份并提供场地,虽然有自首情节,但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比较恶劣,不宜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林传网的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林传网、黄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传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被告人黄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林传网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胜人民陪审员 许 吉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允伟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