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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刘如军、响水恒逸建材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军,响水恒逸建材有限公司,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1民初1644号原告刘如军。原告响水恒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陈家港镇307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赵忠,该公司经理。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兵,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沿海经济区观潮三路。法定代表人沈卫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如军、响水恒逸建材��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暨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2016年5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响水恒逸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已予以准许。原告刘如军、响水恒逸建材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份口头约定:由原告供混凝土给被告,原被告一直按口头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后被告于2014年9月6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14年11月份至12月份归还原告响水恒逸建材有限公司1285376元,2015年2月6日归还300000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834624元(其中原告刘如军106万元、原告响水恒逸建材有限公司1774624元)及承担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6日向两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欠刘如军、恒逸(其中恒逸建材有限公司为336万元,系戴建国建筑工程款386万扣已付50万转移过来的)合计肆佰肆拾贰万元整”。原告响水恒逸建材有限公司认可在借款出具后于2014年11月份至12月份收到被告偿还1285376元、2015年2月6日收到被告偿还的300000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拖欠两原告款项的事实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其中原告刘如军的款项据其陈述,为其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的货款,故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对其主张被告偿还所欠货款106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中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被告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认可其欠原告响水恒逸建材有限公司的款项为系其欠案外人戴建国的工程款转移给原告,故本院对原告响水恒逸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予以认定,对原告响水恒逸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774624元及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其中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如军货款10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响水恒逸建材有限公司欠款1774624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476元,减半收取14738元(原告已预交11738元),由被告盐城市华拓镍合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颖XX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