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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郊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社旗县金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邢国双、王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社旗县金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邢国双,王向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社郊民初字第140号原告社旗县金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城郊乡长江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彭富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刚,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国双,男,34岁。被告王向阳,女,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金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国双、被告王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社旗县金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社旗县金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明汉审 判 员  闫宗淼人民陪审员  杨帆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