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郊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社旗县金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邢国双、王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社旗县金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邢国双,王向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社郊民初字第140号原告社旗县金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城郊乡长江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彭富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刚,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国双,男,34岁。被告王向阳,女,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县金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国双、被告王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社旗县金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社旗县金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明汉审 判 员 闫宗淼人民陪审员 杨帆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