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邵娟申请执行漯河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236号漯河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与邵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源民四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2014)源民四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诉讼费525元;申请执行费41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