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姚春亮与崔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亮,崔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姚春亮,居民,被执行人:崔玉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春亮与被执行人菏泽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崔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清峰审判员 王宝勤审判员 王立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鲁南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170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魏延成,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1369号被执行人:马俊清,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南路王胡同街77号,身份证号码:372901521107523。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延成与被执行人马俊清、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清峰审判员王宝勤审判员王立胜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赵鲁南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鲁170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魏延成,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1369号被执行人:马俊清,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南路王胡同街77号,身份证号码:372901521107523。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延成与被执行人马俊清、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清峰审判员王宝勤审判员王立胜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赵鲁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