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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树刚与钱喜来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刚,钱喜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赵树刚被执行人钱喜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树刚与被执行人钱喜来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通过扣划钱喜来公积金44500.00元整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放弃其它请求,同意终结此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唐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