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胜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2163号罪犯刘胜,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现在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于2015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胜��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胜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胜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八天(刑期至2015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新国审 判 员 陈利文代理审判员 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