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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光树与王秋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树,王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朱光树。被执行人王秋利。申请执行人朱光树与被执行人王秋利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台玉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确定,被执行人王秋利应当于2015年2月6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27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全省各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均无权属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院于2015年3月11日复函。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吉林省靖宇县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无权属登记信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注册登记信息,仅在中国工商银行靖宇支行查有存款251.70元。另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录。鉴于此,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送了执行告知书,明确要求其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届期没有或不能提供,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申请执行人到期没有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均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9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谢米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董灵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