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金继连、陆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继连,陆敏,黄月勇,阮红琴,余有良,赵文芳,朱建亮,费健敏,葛国富,陈群,浙江亿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5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方舟,行长。委托代理人朱丹萍(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继连。被执行人陆敏。被执行人黄月勇。被执行人阮红琴。被执行人余有良。被执行人赵文芳。被执行人朱建亮。被执行人费健敏。被执行人葛国富。被执行人陈群。被执行人浙江亿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吴村。法定代表人黄月勇。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余有良、赵文芳、黄月勇、阮红琴、金继连、陆敏、朱建亮、费健敏、葛国富、陈群、浙江亿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23777.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余有良、赵文芳、黄月勇、阮红琴、金继连、陆敏、朱建亮、费健敏、葛国富、陈群、浙江亿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有良、赵文芳、黄月勇、阮红琴、金继连、陆敏、朱建亮、费健敏、葛国富、陈群、浙江亿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56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