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秀菊与黎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菊,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菊。被执行人黎兵。申请执行人陈秀菊与被执行人黎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秀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XXX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