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4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斌与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但智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但智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原本用纸翻印份院长 庭长 承办人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430-2号原告:陈斌。委托代理人:黄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耕田,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公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桃,该公司经理。被告:但智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诉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被告但智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斌以与各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3元,由原告陈斌承担。审判员赵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陶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