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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8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刘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49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5号。负责人史原,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迎龙,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昌林,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颜成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