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43号原告:李某,女,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梁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p审 判 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王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