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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河北安润防腐管业有限公司与高唐县瑞航物流有限公司、闫登利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安润防腐管业有限公司,高唐县瑞航物流有限公司,闫登利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河北安润防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新华路交叉口泰一尚城2号楼16层。法定代表人:李路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唐县瑞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赵寨子镇赵寨子村东段。法定代表人:任爱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闫登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安润防腐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唐县瑞航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闫登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高唐县瑞航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闫登利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湛湘 来源:百度搜索“”